【题解】
本条论事上磨炼功夫。此处王阳明举例“事上为学”阐述了其致良知功夫不离日用常行的实学原则。如孙奇逢云:“六个‘不可’,正见格物实学。”刘宗周亦有云:“因物付物,便是格物。先生却每事用个克己为善去恶之功,更自切实在。”
有一属官,因久听讲先生之学,曰:“此学甚好,只是簿书讼狱繁难,不得为学。”
先生闻之,曰:“我何尝教尔离了簿书讼狱,悬空去讲学?尔既有官司之事,便从官司的事上为学,才是真格物。如问一词讼,不可因其应对无状,起个怒心;不可因他言语圆转,生个喜心;不可恶其嘱托,加意治之;不可因其请求,屈意从之;不可因自己事务烦冗,随意苟且断之;不可因旁人谮毁罗织1,随人意思处之。这许多意思皆私,只尔自知,须精细省察克治,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,杜人是非,这便是格物致知。簿书讼狱之间,无非实学2。若离了事物为学,却是着空。”
【注释】
【译文】
有一位下属官员长期听先生讲学,说:“这学说非常好,只是平日簿书讼狱事务繁杂困难,没有办法学习。”
先生听说了,说:“我何曾教你离开簿书讼狱凭空去讲求学习?你既然有官司事务,就从官司事务上学习,这才是真正的格物。例如审理一个案件,不能因人应对无理,起了怒心;不能因人言辞圆滑,起了喜心;不能厌恶他的嘱托,特意惩罚;不能因人请求,就迁就答应他;不能因自己事务繁杂冗多,就随意断案;不能因旁人诋毁罗织罪名,就随着他们的意思断案。这些情况都是私欲的表现,只有你自己知道,必须精细地省察克治,唯恐心中有一点儿偏倚,判定是非,这就是格物,这就是致知。簿书讼狱的事务之间,都是实在学问。如果离开具体事物学习,却是落空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