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题解】

本条从辨析朱熹“即物穷理”之非出发,论述“心与理一”。王阳明从正反两面展开论证:第一,朱熹之即物穷理,在逻辑上是以心理为二为前提的,这就造成逐物之弊,进而可能导致理之不存的困境,从而从反面论证了心与理一;第二,正面论析“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”的逻辑结论即是心与理一。

来书云:“闻语学者,乃谓‘即物穷理’之说1,亦是玩物丧志2;又取其‘厌繁就约’‘涵养本原’数说3,标示学者,指为晚年定论4,此亦恐非。”

【注释】

【译文】

来信写道:“听闻您对学者讲过,朱子‘即物穷理’的说法,也是玩物丧志;又取朱子的‘厌繁就约’‘涵养本原’几种学说给学者看,并认为是他的晚年定论,这恐怕并不正确吧。”


朱子所谓“格物”云者,在即物而穷其理也。即物穷理,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者也,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,析心与理而为二矣。夫求理于事事物物者,如求孝之理于其亲之谓也。求孝之理于其亲,则孝之理其果在于吾之心邪?抑果在于亲之身邪?假而果在于亲之身,则亲没之后,吾心遂无孝之理欤?见孺子之入井,必有恻隐之理,是恻隐之理果在于孺子之身欤?抑在于吾心之良知欤?其或不可以从之于井欤,其或可以手而援之欤,是皆所谓理也。是果在于孺子之身欤?抑果出于吾心之良知欤?以是例之,万事万物之理,莫不皆然,是可以知析心与理为二之非矣。夫析心与理而为二,此告子“义外”之说,孟子之所深辟也。“务外遗内,博而寡要”,吾子既已知之矣,是果何谓而然哉?谓之玩物丧志,尚犹以为不可欤?

【译文】

朱子所谓“格物”的说法,就是在事物中穷究天理。即物穷理,是在事事物物上探究所谓的定理,这是用我的心到事事物物中去求理,将心与理分而为二了。到事事物物中求理,就如同到父母双亲身上去求孝的道理一样。到父母双亲身上去求孝的道理,那么这个孝的道理果真是在我的心中呢?还是果真在父母双亲的身上呢?假如孝之理是在父母双亲的身上,那么他们去世之后,我心中就难道没有孝的道理存在了吗?看到孩童落井,一定会有恻隐的理,这种恻隐之理究竟是在孩童身上?还是在我心中的良知上呢?或许不可以跟着他跳入井中,或许可以伸手援救他,这些都是所谓的理。这理究竟是在孩童身上?还是在我心中的良知上呢?用这些来举例是要说明,万事万物的理没有不如此的,这样就可以理解将心与理一分为二是错误的了。将心与理分而为二,是告子“义外”的主张,也是孟子所深刻批评的。“专务外物,忽视内修,虽知识广博,却难得要领”,你既然已经明白了,又究竟为什么这样说呢?我把“格物”称为玩物丧志,难道还有什么不正确的地方吗?


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,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。吾心之良知,即所谓天理也。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,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。致吾心之良知者,致知也。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,格物也。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。合心与理而为一,则凡区区前之所云,与朱子晚年之论,皆可以不言而喻矣。

【译文】

像我所说的致知格物,是将我心中的良知发用在事事物物之上。我心中的良知,就是所说的天理。将我心中良知的天理发用在事事物物上,那么事事物物都可以得到天理了。发用我心中的良知,就是致知。事事物物都得到天理,就是格物。这是将心与理合而为一了。将心、理合而为一,那么我之前所讲的全部内容,与朱子晚年的学说的一致性,就都可以不言而喻了。

Footnotes

  1. 即物穷理:语自朱熹《大学章句》补《格物知致传》:“所谓致知在格物,言欲致吾之知,在即物而穷其理也。”

  2. 玩物丧志:语自《尚书·旅獒》:“玩人丧德,玩物丧志。”

  3. 厌繁就约:语自朱熹《朱子大全》第三十五卷:“近觉向来为学,实有向外浮泛之弊,不惟自误,而误人亦不少。方别寻得一头绪,似差简约端的,始知文字言语之外,真别有用心处,恨未得面论也。”涵养本原:语自朱熹《朱子大全》第四十七卷:“文字虽不可废,然涵养本原,而察于天理人欲之判,此是日用动静之间不可顷刻间断底事,若于此处见得分明,自然不到得流入世俗功利权谋里去矣。”

  4. 晚年定论:《传习录》卷下附录《朱子晚年定论》,为王阳明采录朱子书信而成。见本书附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