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题解】

本条言“致知”。良知即心体,本是至善,又知善知恶,此心圣人与常人同。然良知常被私意障碍遮蔽,故需要做去私存心的功夫,使良知无障碍。做得知致,便意味着意诚,二者是一贯的。

又曰:“知是心之本体,心自然会知:见父自然知孝,见兄自然知弟,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1,此便是良知2,不假外求。若良知之发,更无私意障碍,即所谓‘充其恻隐之心,而仁不可胜用矣’3。然在常人不能无私意障碍,所以须用致知格物之功,胜私复理。即心之良知更无障碍,得以充塞流行4,便是致其知。知致则意诚。”

【注释】

【译文】

先生又说:“知是心的本体,心自然会去知:见到父亲自然知道尽孝,见到兄长自然知道顺敬,见到小孩掉进井里,自然知道同情不忍。这就是良知,不必凭借外部去寻求。如果良知生发出来,还没有私欲的障碍,也就是所谓的‘充分发生同情不忍的心思,仁慈之心就没有用尽的时候’。然而在常人来说,不能做到完全摒除私欲的障碍,所以必须要用致知、格物的功夫,克除私欲,复归天理。这样本心中的良知也就再没有障碍,得以充斥心中,流动开来,这就是致良知。良知得以恢复,那么意念就能诚挚专一了。”

Footnotes

  1. 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:语自《孟子·公孙丑上》:“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,皆有怵惕恻隐之心。”孺子,幼儿,小孩子。恻隐,同情,怜悯。

  2. 良知:语自《孟子·尽心上》:“人之所不学而能者,其良能也;所不虑而知者,其良知也。”本书此处第一次出现王明阳的“良知”概念。《年谱》记载,王阳明正德十六年(1521)提出“致良知”于江右。而徐爱于正德十三年(1518)去世,《年谱》与“徐爱录”记载有冲突。对此,黄宗羲在《明儒学案》卷十一《浙中王门学案一》中曰:“先生(徐爱)记《传习》,初卷皆是南中所闻,其于‘致良知’之说,固未之知也。然《录》中有云:‘知是心之本体,心自然为知,见父自然知孝,见兄自然知弟,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,此便是良知。使此心之良知充塞流行,便是致其知。’则三字之提,不始于江右,明矣。但江右以后,以此为宗旨尔。是故阳明之学,先生为得其真。”

  3. 充其恻隐之心,而仁不可胜用矣:语自《孟子·尽心下》:“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,而仁不可胜用也;人能充无穿窬之心,而义不可胜用也。”

  4. 充塞:“塞”字语自张载《西铭》:“天地之塞,吾其体。”